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珊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76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珊珊於民國107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期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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