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 蔡天佑
周玉芬 相對人 廖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12年度訴字第238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五四七二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五四七二二號、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四四○九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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