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原告 賴忠信 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 律師被告 程淑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25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同段0175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附近半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40,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核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3,992,875元(計算式:60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騎樓】×平均交易單價140,000元=8,400,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8,9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