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仁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至語音+上網月租費總金額1,899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25,100元/30個月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
二、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未滿24個月內換低於新4代上網899型以下(不含),需補償8000元/24個月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
三、債務人翁仁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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