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99號聲請人即被告 姜順富 選任辯護人 朱健興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案案情明朗,已無串證、滅證之情事,且聲請人家住花蓮,家中父親因中風過、還有癲癇等病,現因本案讓家父心力交瘁,無法盡到為人子之責任,實屬不孝,請求法院能准予降低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5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嗣經本院裁定交保10萬元,並已於同年7月17日繳足保證金而交保在外,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所提交保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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