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志民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7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7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業已於民國107年6月1日確定、107年8月31日送執行,並於108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判決書、辦案進行簿、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乃遲至108年7月1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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