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莊淑芬 代理人 蔡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林金蓮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6年4月12日│12,000元│LN048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