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7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732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務人 洪佩妤洪佩珍 (歿)

陳金花

林英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洪佩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洪佩妤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