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陳寶蓮 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國華 、 黃俊銘 、 張宇勝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