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甲○○」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人。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