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智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智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潘智仁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7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4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85
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