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雄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被告 王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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