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6867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文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