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6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6867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文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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