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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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周凱芬 上訴人之繼承人 陳建豪
陳絲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建豪、陳絲縈為上訴人周凱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上訴人周凱芬於訴訟中(民國105年1月8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陳建豪、陳絲縈為周凱芬之繼承人(子女),應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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