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 范冠宇 被告 謝朝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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