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陳玉奇 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與 鍾瑞爐 等人即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之派下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55號事件),因本院倫股曾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事件,裁定選任 蘇柏瑞 律師為祭祀公業義渡之特別代理人,爰聲請參酌上開裁定,裁定選任蘇柏瑞律師,為本件上開本案訴訟被告祭祀公業義渡之特別代理人(按應係指聲請人欲將上開本案訴訟之被告,由鍾瑞爐等人變更為祭祀公業義渡,故乃為上開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及蘇柏瑞律師之登錄資料影本。
二、惟查,因聲請人已於113年9月30日,具狀撤回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55號事件該訴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撤回起訴暨退還裁判費狀,附於該事件卷宗內可參,已據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聲請人既已撤回該訴訟事件,該訴訟事件之繫屬即已消滅,即無再為被告即祭祀公業義渡,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已無必要及無理由,爰予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