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明慧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汪美伶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依每期清償額按期於每月30日前(含30日),依附件所示方式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43號裁定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聲請人現職護理師,104年度固定領取總收入(含加給、津貼、年節年終及績效獎金)為新臺幣(下同)421,047元,104年度平均每月薪資約為35,087元;105年度1月至3月則領取101,161元,平均每月薪資約為33,720元,有固定收入。因聲請人105年度總收入未完整,且與102年度、103年度總收入差異無鉅,則本件以104年度平均月薪為聲請每月收入認定本件清償能力之基準為適。另聲請人為要保人有效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156,651元(計算至105年1月18日止),現與子女共居於配偶之不動產,育有未成年子女兩名(各為87年、00
0年出生)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及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職證明暨薪資證明、戶籍謄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2日陳報狀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再查:㈠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月為1期
,第1至27期每期清償12,492元,第27至72期每期清償21,936元,分6年共72期清償,清償總額計1,324,404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3.34%(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高於依清算程序得清償之總額如上述。
㈡聲請人現與配偶共居高雄市,因無居所費用支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12,485元扣除其中居住費用所占比例24.36%,聲請人每月其餘必要生活費用應以9,444元為限。
㈢另聲請人主張每月尚支付未成年子女2名扶養費用部分,
本院審酌聲請人與前配偶協議各自扶養子女各一名,聲請人係單獨扶養女兒(00年生),並與現配偶共同扶養兒子(000年生),而該2名未成年子女尚無收入,則聲請人扶養該2名未成年子女費用應予准許;至聲請人更生方案於女兒成年後尚支付其扶養費用約有4至5個月期間,此預留子女待業期間,衡諸常情尚未逾合理範圍,應併准許。惟聲請人支出扶養費用上限,仍應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12,485元扣除其中居住費用所占比例
24.36%後之9,444元為度,即聲請人於負擔扶養費用應分階段限於14,166元(計算式為:9444+9444÷2=14166)及4,722元(計算式為:9444÷2=4722)。
㈣綜上,本院參酌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35,087元,扣除兩階
段每月還款金額12,492元、21,936元,每月僅各餘22,595元(第1階段)、13,151元(第2階段),較諸105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加計扶養限度各為23,610元(第1階段)、14,166元(第2階段)之基準,已屬僅能勉強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
四、末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賦予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其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生存權,並促其盡最大能力履行義務後,永續地回覆信用。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終將無力負荷,喪失其還債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低,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五、綜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必要費用之剩餘用於債務清償,已合於盡力清償之標準,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方案,屬允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六、末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載清償始期,因應裁定確定作業程序之時程,為杜爭議,爰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因債權人債權比例有無法整除之情形,致每期清償額無法取得整數之情形所在多有,然該合理誤差未至影響全體債權人受償公平性,爰以各債權人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額調整修正如附件,併此敘明。
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
㈠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由聲請人自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㈡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1、分2階段:第1至27期,共計27期,每期清償12,492元;第28至72期,共計45期,每期清償21,936元。
2、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1,324,404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3.34%(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㈢給付方式:
由聲請人自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3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將每期清償總額交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本件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㈣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簡稱,詳如當│(新臺幣/│(依債權表│(新臺幣/│新臺幣/元││事人欄)│元)│記載)│元)│)││││├─────┴─────┤││││分2階段,各為:│││││⑴第1至27期(27期);│││││⑵第28至72期(45期)。│├───────┼─────┼─────┼─────┬─────┤│1.國泰世華商業│175,720│3.1%│⑴387│⑴10,449││銀行│││⑵679│⑵30,555│├───────┼─────┼─────┼─────┼─────┤│2.台新國際商業│1,137,380│20.05%│⑴2,504│⑴67,608││銀行│││⑵4,397│⑵197,865│├───────┼─────┼─────┼─────┼─────┤│3.臺灣新光商業│545,408│9.61%│⑴1,201│⑴32,427││銀行│││⑵2,109│⑵94,905│├───────┼─────┼─────┼─────┼─────┤│4.遠東國際商業│974,911│17.18%│⑴2,147│⑴57,969││銀行│││⑵3,769│⑵169,605│├───────┼─────┼─────┼─────┼─────┤│5.滙誠第一資產│386,532│6.81%│⑴851│⑴22,977││管理公司│││⑵1,494│⑵67,230│├───────┼─────┼─────┼─────┼─────┤│6.永豐商業銀行│712,805│12.56%│⑴1,569│⑴42,363│││││⑵2,756│⑵124,020│├───────┼─────┼─────┼─────┼─────┤│7.兆豐國際商業│234,439│4.13%│⑴516│⑴13,932││銀行│││⑵906│⑵40,770│├───────┼─────┼─────┼─────┼─────┤│8.渣打國際商業│716,356│12.63%│⑴1,577│⑴42,579││銀行│││⑵2,770│⑵124,650│├───────┼─────┼─────┼─────┼─────┤│9.誠信資融公司│23,304│0.41%│⑴51│⑴1,377│││││⑵90│⑵4,050│├───────┼─────┼─────┼─────┼─────┤│10.玉山商業銀│281,991│4.97%│⑴621│⑴16,767││行│││⑵1,090│⑵49,050│├───────┼─────┼─────┼─────┼─────┤│11.萬榮行銷公│344,401│6.07%│⑴758│⑴20,466││司│││⑵1,331│⑵59,895│├───────┼─────┼─────┼─────┼─────┤│12.華南產物保│140,690│2.48%│⑴310│⑴8,370││險公司│││⑵545│⑵24,525│├───────┼─────┼─────┼─────┼─────┤│加總│5,673,937│100.00%│⑴12,492│⑴337,284│││││⑵21,936│⑵987,120││││││合計:││││││1,324,404│├───────┼─────┴─────┴─────┴─────┤│清償成數│23.34%│││(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