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黄其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其一│鹿港信用合作社│109年9月10日│45,446元│CA0000000│││││頂番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