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建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建金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與債權人簽訂勞工紓困貸
款專用放款借據乙紙,借款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期限3年,約定自民國109年6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3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
㈡依放款借據第三條約定:「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
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本件停止補貼利息之日為民國
110年3月3日,債務人應自上開日期起負擔全部利息。㈢依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㈣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100,00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得視為全部到期。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勞工紓困貸款專用放款
借據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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