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14號

原告 徐林月春

被告 施政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5,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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