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01號

原告 盧慈香 即台塑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瑞雲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