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盈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盈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盈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6
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65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