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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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訓
陳世賢 吳仁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世陽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9,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