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甲○○
之6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宗勳┌──────────────────────────────────────────────────┐│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21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奇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MX000003││1│3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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