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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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聲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所為之96年度催字第18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發票人私立北大電腦短期補習班 郁若虹 」之記載,應更正為「發票人私立北太電腦短期補習班郁若虹」。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記:(本附記毋庸登載報紙)
一、更正裁定如為附表所載內容之更正,聲請人應將本院原公示催告裁定連同本件更正裁定全文重新登報,並重新計算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僅刊登本件更正裁定內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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