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為之繳納現金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