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柒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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