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金麗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劉晴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金麗緻工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霧峰分行│103年7月31日│52,000元│AB0000000││││廖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