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79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葉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素芬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1日及民國(下同)111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26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12月2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3.280固定計息。2.新臺幣14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1年3月24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3月24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3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94,75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279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3429元葉素芬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八002新臺幣121326元葉素芬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八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3429元葉素芬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121326元葉素芬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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