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瀅羽陳筱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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