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原告CorningInc.美國康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homasR.Beall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徐瑞毅 律師 洪振盛 律師 洪于舒 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SEFZIMMER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王孟如 律師 潘皇維 律師 王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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