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2號債權人 周煜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豐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請求與所提之支付命令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內容不符,請提出台端受讓之債權新台幣9,210,914元,究包含若干本金、利息、違約金之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支付命令,債權本金為新台幣900萬元,及自民國83年6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而依台端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日債權讓與證明書,帳列餘額僅新台幣9,210,914元,則台端請求新台幣9,210,914元及自83年6月6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顯與上開內容不符。)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