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泰慶 被告 陳源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