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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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吳如福
吳金益 被告 張瑜珊 被告冠成食品工廠法定代理人 王秀惠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字第7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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