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於臺灣雲林二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供電設備之電線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9月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04號判決(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7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