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