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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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68號聲請人 邴兆齊 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相對人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温秋香 (女,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九生)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之單一法人股東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公司)指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61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33
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福特公司之員工温秋香為相對人清算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股東承認證明、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清算簿冊保存清冊、温秋香員工證、身分證等為憑,復由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39號、
107年度司司字第298號、107年度司字第63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08年度司字第24號、108年度司司字第
161號等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審酌温秋香為相對人清算簿冊保存清冊製作人、相對人清算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主辦會計(見108年度司司字第161號卷第8頁至第9頁),且為相對人之法人股東福特公司之員工,自適宜擔任相對人清算後之相關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佑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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