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署押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署押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6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偽造文書罪經板橋地院以89年度訴字第19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收受贓物罪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23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妨害公務罪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3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強盜罪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最高法院以93台上字第3869號上訴駁回確定,侵占罪經板橋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2389號判處罰金3,000元,全案經板橋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3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罰金銀元1,500元,另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52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林海祥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