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余文彬 會計師相對人精研機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權宸 相對人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酌定相對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酌定相對人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捌萬元。
理由
一、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本設有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所以設檢查人,係藉以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參諸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之規定,公司與監察人之關係既為委任,則公司與檢查人之關係自亦屬委任關係。又依民法第548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後,不得請求給付。亦即,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經鈞院 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抗字第50號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爰檢附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報告書及檢查工作小時紀錄等件,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各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10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二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96年至99年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
2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38頁及第39至52頁)。而據聲請人陳報檢查工作內容,包括檢查相對人二公司96年至99年度帳冊、傳票、原始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師稅務簽證報告書、銀行存摺、支票存款對帳單、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等件,並就檢查結果提出疑點、作成報告書等項,其合計檢查時數約各為57小時及45小時。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內容之繁雜程度、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檢查結果及成效等,另經徵詢相對人二公司董監事之意見,迄未具狀陳報任何意見等節,認聲請人之檢查報酬應各為12萬元及8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