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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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戴安邦戴俊綸戴世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繼承人 戴洪枝梅 繼承被繼承人 戴士雄 之遺產範圍外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因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戴士雄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已死亡,另案外人戴洪枝梅於法定期限內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後於民國99年
8月28日死亡,據相對人戴安邦、戴俊綸、戴世榮等未於法定期限內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係相對人即繼承人戴安邦、戴俊綸、戴世榮等應就其案外人戴洪枝梅繼承戴士雄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償還被繼承人戴士雄之債務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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