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7年度聲字第167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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