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佳靜
黃信介 被告 王智
王廣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沂娗 被告 王英雪
王廣文 王玲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蒼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㈣綜上所述,…」之記載,應更正為「㈤綜上所述,…」;附表四編號9之分割方法關於「附表三編號9存款,分歸被告王智取得147,722元、被告王玲美取得1,558,8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9存款,分歸被告王智取得147,722元、被告王玲美取得1,558,18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