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榮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榮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09年3月11日)前所犯,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有其提出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頁),合先敘明。
㈡又如附表編號2、6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紋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以實質累
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附表編號3至5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即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並非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定刑罰執行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編號123罪名脫逃強制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台幣150000元犯罪日期106/10/03108/09/2795、96年間至106/10/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756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716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0號109年度易字第15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判決日期109/01/31109/04/10110/12/07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0號109年度易字第15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3/11109/05/15111/0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6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9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0號,編號3至5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定應執行刑5年10月編號456罪名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01/26106/09/23106/09/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58號等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58號等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9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判決日期110/12/07110/12/07110/12/0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10111/01/10110/12/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0號,編號3至5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定應執行刑5年10月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