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