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一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壹拾萬元│CT0五六三九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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