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妙庭林秋香 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妙庭即林秋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0
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5月1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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