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2視為已依法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結夥搶劫等數罪,經陸軍步兵226師司令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已因假釋視為已依法減刑,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9款亦規定,犯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修正施行前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再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假釋中之受刑人,應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陸軍步兵226師司令部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84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於84年5月15日確定,嗣受刑人於民國92年7月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期為98年8月3日,此有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現為假釋中之人犯,其中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依上揭減刑條例之規定,不得減刑,另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屬得減刑之罪,已因假釋視為依法減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違誤。
三、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20年,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30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規範事項,自有就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後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舊法,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罪名│結夥搶劫│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3年07月24日│83年02月10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修正施│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行前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偵查│機關│陸軍步兵226師司令部軍事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年度├───┼─────────────┼─────────────┤│案號│案號│83年度訴字第55號│83年度偵字第935號│├───┼───┼─────────────┼─────────────┤│最後│法院│陸軍步兵226師司令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3年度判字第83號│83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83年11月02日│84年01月17日│││日期│││├───┼───┼─────────────┼─────────────┤│確定│法院│陸軍步兵226師司令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3年度判字第83號│83年度訴字第489號││├───┼─────────────┼─────────────┤││確定│84年11月14日│84年02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視為已依法減刑││有期徒刑5月││後之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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