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3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王國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83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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