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韋選任辯護人吳俁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110年度偵字第25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110年9月某日起,參與同案被告寅○○(由本院另行審理)、同案少年古○○、陳○○(均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組成之「廣告組」,而與暱稱「大牛組」、「JT組」、「德哥組」、「禾聯」、「一品」及「永陞」等群組內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共同組織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屬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以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紙飛機)」作為聯繫工具,渠等之分工為同案被告寅○○負責承租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下稱北明街房屋)作為機房據點,於該處搭建網路連線設備,且購入手機交予同案少年陳○○、古○○及被告丙○○作為推播詐騙廣告之用,由「廣告組」依據詐騙集團內不同詐騙手法之其他組織即「大牛組」、「JT組」、「德哥組」、「禾聯」、「一品」及「永陞」等之需求,由「廣告組」成員使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提供之他人帳號分別在YOUTUBE、臉書各大社群及粉絲專業投放「日欣投顧」、「一品投資」及「萬騰投顧」等假投資之詐騙訊息廣告以誘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點擊詐騙訊息(即PM)而加入與其他「大牛組」、「JT組」、「德哥組」、「禾聯」、「一品」及「永陞」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Line之帳號為好友後(俗稱引流),上開「大牛組」、「JT組」、「德哥組」、「禾聯」、「一品」及「永陞」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投資虛擬貨幣等相關之「假投資」網站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之後匯款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廣告組」則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20之不法獲利。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詳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失業,寅○○找我去工作,當時裡面有寅○○及陳○○、古○○,整體來說工作就是發廣告,我只有在臉書上發表日常文章,例如生活影片及分享,我沒有發過「日欣投顧」、「一品投資」、「萬騰投顧」的廣告,也沒有在這些臉書粉絲團下面回覆生活文章或貼文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以下合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分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帳戶內乙事,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證據為證,應堪認定。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記載被告丙○○等人所組成之「廣告組」具體投放詐騙訊息廣告之時間、平台,惟已敘明被告丙○○等人投放之詐騙訊息廣告,誘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點擊詐騙訊息而加入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申辦之Line帳號為好友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投資虛擬貨幣等相關之「假投資」網站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第12至25行),故公訴意旨係就「被告丙○○等人所組成之『廣告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際閱覽詐騙訊息廣告前,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際閱覽詐騙訊息廣告之平台上,投放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際閱覽之詐騙訊息廣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辛○○部分,依其證述【詳下述】即為:被告丙○○等人於110年6月初前某日,在youtube上投放日欣投顧之廣告;其他被害人部分則依此類推),誘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點擊詐騙訊息而加入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申辦之Line帳號為好友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投資虛擬貨幣等相關之『假投資』網站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等節提起公訴。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111年1月8日警詢中證稱:我們是從110年9月份開始從事「廣告投放」等語,證人即同案少年陳○○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們從事「廣告投放」是從110年9、10月間開始,我還不會還在學等語,證人即同案少年古○○於111年1月8日警詢中證稱:我們從110年9月份開始從事「廣告投放」等語,核與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我於110年9月底入住北明街房屋,當時我沒有工作,是寅○○找我加入並發薪水給我等語相符,準此,應認被告丙○○係於000年0月間起,方加入同案被告寅○○等人在北明街房屋從事「廣告投放」之行為。而下列被害人均證稱自己實際閱覽詐騙訊息廣告之時點,在110年9月前,自難認與被告丙○○從事「廣告投放」之行為有關:
1.附表一編號1:證人辛○○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6月初前某日,在youtube上看到日欣投顧之廣告,我就去點了廣告並填姓名、聯絡資訊,之後就有人用line跟我聯絡等語。
2.附表一編號2:證人巳○○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6月6日在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點進去後有日欣投顧的line客服跟我聯繫等語。
3.附表一編號4:證人子○○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7月1日,在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點進去以後加line與對方聯絡等語。
4.附表一編號6: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7月29日,在網路看到line暱稱「一品投資」的資訊而加入群組等語。
5.附表一編號7:證人午○○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7月24日,在google網站上看到投資廣告,後面有附「一品投資」的line連結等語。
6.附表一編號8:證人甲○○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7月18日,在IG上看到網紅推薦「萬騰投資顧問」,我就私訊該網紅,該網紅提供lineID給我等語。
7.附表一編號9:證人丁○○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7月21日,在IG上看到投資平台廣告,點進去後就轉到facebook的聊天室,就有lineID跳出來,加入後對方名稱為「萬騰投顧-吳專員」等語。
8.附表一編號10:證人卯○○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7月18日,在facebook上看到投資理財廣告,就透過Messenger跟對方聯絡,對方介紹「萬騰投顧-吳專員」給我等語。
9.附表一編號11:證人辰○○於警詢中證稱:我於000年0月間,在IG上看到網友的限時動態上的圖片,關於投資且有li
neID,我就加他的line「萬騰投顧-吳專員」等語。
10.附表一編號12:證人庚○○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8月17日,在IG上收到陌生訊息,表示尋找合作對象並留下li
neID,於同月22日就有暱稱 育玄 「萬騰投顧」的人跟我聯絡等語。
11.附表一編號15:證人壬○○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8月28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廣告,點了以後出現一個lineID,加入後是line暱稱「萬騰投顧」的官方line等語。
(四)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之被害人未○○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9月初,在youtube上看到自稱「一品投資」發佈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之訊息,加完後有一個號稱培訓師跟我聯繫等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13之被害人癸○○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9月15日在IG上看到投資廣告,加入對方的line後被介紹到博奕網站,我跟對方用line聯繫,對方的line帳號為「一品投資」、「一品公司」等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4之被害人丑○○於警詢中證稱:我於臉書兼職廣告加了「萬騰投顧」的公司帳號,對方推薦專員要帶我操作虛擬貨幣,約定於110年9月28日帶我操作交易所活動獲利等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6之被害人戊○○於警詢中證稱:
我於000年0月間,在facebook上看到自稱「萬騰投顧」的廣告,便於同月7日主動詢問,對方以line暱稱「萬騰投顧」跟我聯絡等語,故以上開被害人之陳述,此部分應探究者在於被告丙○○有無參與於110年9月初在youtube上、於110年9月15日前在IG上投放一品投資之相關廣告(即被害人未○○、癸○○部分)、於000年0月間在facebook上投放「萬騰投顧」廣告(即被害人丑○○、戊○○部分)之行為。
(五)觀卷附關於「一品投資」之對話紀錄中(偵三卷第117至1
33、395頁、第395頁反面),雖有「一品投資」之廣告圖片(偵三卷第117、123、129、395頁),但對話之雙方未具體提及在何時間、平台上有投放「一品投資」之廣告,尚難遽認被害人未○○在youtube上、被害人癸○○在IG上看到「一品投資」之廣告確為被告丙○○等人所投放。而卷附關於「育玄萬騰國際」之對話紀錄(偵三卷第191至287、373至389【起訴書誤載為191至389頁】、399至417【起訴書誤載為399、409至417頁】、421至429頁)中,對話之雙方亦未具體提及在何時間、平台上有投放「萬騰投顧」相關之廣告,亦難逕認被害人丑○○、戊○○實際在facebook上閱覽之「萬騰投顧」廣告確為被告丙○○等人所投放。且證人寅○○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telegram中群組「好運組」,是用於廣告工作討論使用,其中截圖提到「GT派遣科技領航」是做投資相關,但實際投資什麼我不清楚,「GD財務學院」是做博奕,line暱稱『育玄「萬騰國際」』的帳號是「德哥組」的順風順水(刀廣)給我們的,要我們看他們如何運作,但我們都沒在使用,「一品投資」網站是我們的客戶,由我們負責在facebook上廣告招攬客人等語,證人陳○○於警詢中證稱:我不清楚「一品」等網路平台是否為我們投放廣告,網路平台都是寅○○在接洽等語,證人古○○於警詢中證稱:我印象中有看到「一品」,但我不知道是否為上游平台,都是寅○○在接洽的等語,故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僅證人寅○○曾證稱渠等曾在facebook上投放「一品投資」之廣告,然亦無提及投放廣告之具體時間,且渠等均未證稱被告丙○○有何參與在某具體時間、平台投放廣告之行為。準此,本件難認被告丙○○有參與於110年9月初在youtube上、於110年9月15日前在IG上投放一品投資之相關廣告、於000年0月間在facebook上投放「萬騰投顧」廣告之行為。
(六)又同案被告寅○○持有之扣案行動電話中,雖有被害人辛○○、巳○○、子○○、未○○之證件照片,然被害人辛○○、巳○○、子○○實際閱覽詐騙訊息廣告之時點在110年6、7月間,而與被告丙○○無關乙事,已敘述如前,且辛○○、巳○○、未○○之證件照片下方日期為110年10月13日(偵三卷第85、97、103頁)、子○○之證件照片下方日期為110年10月26日(偵三卷第115頁),均在渠等遭施用詐術後,時間甚至已相差數月。從而同案被告寅○○於警詢中陳稱:這些身分證都是大牛組、「JT組」的客戶提供給我使用的,因為我要養臉書的假帳號,並將暱稱更改為真實姓名,若臉書帳號被封鎖時,需要用該真實姓名之證件資料才能解鎖帳號等語,尚堪採信,而可認同案被告寅○○係於被害人辛○○、未○○、子○○遭詐騙後,方因故取得渠等證件照片。準此,難僅憑上開扣案行動電話中有上開證件照片,逕以推論被告丙○○有參與詐欺被害人辛○○、巳○○、未○○、子○○之事。
(七)而參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亦未扣得相關收據、帳冊等資料,而足資證明被告丙○○等人投放廣告之具體時間、平台,或可確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之金流與被告丙○○等人間確有關連。準此,本件難認被告丙○○確有於被害人未○○、丑○○、戊○○、癸○○實際閱覽詐騙訊息廣告前,在此部分被害人實際閱覽詐騙訊息廣告之平台上,投放此部分被害人實際閱覽之詐騙訊息廣告,而難認被告丙○○有參與詐欺此部分被害人之犯行。
(八)承上,本件既難認被告丙○○有參與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自難認其有加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而難認其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至公訴意旨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111年度少護字第207號宣示筆錄,欲證明同案少年陳○○有受同案被告寅○○招攬而從事發送廣告訊息之事,然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應自行依調查所得證據及本於其確信之見解而為判斷,彼此不受拘束,故上開宣示筆錄自不足拘束、影響本院上開認定,均附此敘明。
(九)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丙○○有參與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犯行,或有洗錢、參與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詐欺集團等行為,從而被告丙○○之犯行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伍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予盼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金額匯款帳戶1辛○○辛○○於YOUTUBE上發現廣告-日欣投顧,加入LINEID:bert好友后,至恆星娛樂城投資網站遭詐。22萬元 周威志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7萬元 陳孝齊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3萬元 賴育琛 所有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6萬元 陳力豪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6萬元 林冠廷 所有設於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52萬元 溫光正 所有設於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巳○○巳○○加入LINE暱稱客服-日欣投顧,至恆星娛樂城投資網站遭詐。10萬元 吳昱寬 所有設於台北富邦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30萬元 李子仟 所有設於新竹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31萬元 黃子琁 所有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3未○○未○○於Youtube看到一品投資比特幣,加入LINE好友後,投資虛擬貨幣遭詐。12萬元 林佳翰 所有設於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4子○○子○○於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加入Line帳號暱稱玩出新希望後,依指示至DiscoverFinance網站儲值後遭詐5萬元連翌宸所有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10萬元 藍姵淇 所有設於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永豐銀行)5萬元 夏邦益 所有設於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15萬元 翁人驊 所有設於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5癸○○癸○○於網路上看見投資廣告,加入LINE暱稱一品公司及一品投資,至恆星國際娛樂投資網站後遭詐39萬元林冠廷所有設於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6己○○己○○加入Line暱稱一品投資後,至恆星娛樂城投資網頁遭詐1000元 李冠毅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3萬元 陳倫傑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6萬元 陳睿濱 所有設於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5萬元 鄭安凱 所有設於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5萬元鄭安凱有設於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7午○○午○○看到投資廣告後,加入LINE暱稱一品投資,至恆星國際娛樂投資網站後遭詐1萬元 林于瑄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8甲○○甲○○於IG上發現萬騰投資顧問廣告,加入LINE暱稱萬騰投顧-吳專員,並至金鼎多元網投資後遭詐1萬元 葉芷芹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9丁○○姿吟於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加入LINE暱稱萬騰投顧-吳專員,指示被害人至金鼎多元網投資遭詐9000元 游雅妘 所有設於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李柏勳 所有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10卯○○卯○○於Facebook認識歹徒加入LINEIDxx0000000後至金鼎多元投資網站後遭詐1000元 黃宥騏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11辰○○辰○○於IG得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萬滕投顧-吳專員好友,引導至金鼎多元網投資遭詐1萬元 游湘怡 所有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18萬元李子仟所有設於新竹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12庚○○庚○○IG收到陌生訊息並要被害人留下LINEID,加入LINE暱稱育玄「萬騰國際」後至JD金鼎多元網投資遭詐3000元陳睿濱所有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1萬2000元 尤雅萍 所有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13癸○○癸○○於網路上看見投資廣告,加入LINE暱稱一品公司及一品投資後,至GAMECLUB博弈網站遭詐39萬元林冠廷所有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14丑○○丑○○於臉書上兼職廣告加入LINE暱稱萬騰投顧及投資專員 陳明祥 ,至德美利交易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遭詐2萬8000元林冠廷所有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10萬元 莫瑞杰 所有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10萬元 楊樂安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15壬○○壬○○於網路發現廣告,加入LINE暱稱萬騰投顧,至德美利交易平台投資遭詐。3萬元 林秉賢 所有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2萬元林冠廷所有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5萬元 藍佳靜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2萬8000元 周迦豪 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16戊○○戊○○於臉書上看見萬騰投顧廣告,加入LINE暱稱萬騰投顧及 蕭瑞仁 ,至投資網站TDAmeirtrade德美利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遭詐1萬元林冠廷所有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110年度偵字第25029號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寅○○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寅○○辯稱:「大牛組」、「JT組」及「德哥組」都是我的客戶,而禾聯及一品也是我客戶公司的名稱,至「刀與牛(刀廣)」、「allisWell」及「順風順水」等群組是我們跟客戶洽談的地方,各自對應上開「大牛組」、「JT組」及「德哥組」,我們在臉書上投放廣告,我們只是幫客戶打廣告;我的暱稱是「金賀穩」等語。2被告丙○○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寅○○招攬被告丙○○加入及發送廣告等訊息,如有被害人點擊,回報給上游「大牛組」、「JT組」、「德哥組」、「禾聯」、「一品」及「永陞」等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等事實。3證人即少年陳00警訊及偵訊中之陳(證)述被告寅○○招攬證人即少年陳00加入及發送廣告等訊息,如有被害人點擊,即回報與上游「大牛組」、「JT組」、「德哥組」、「禾聯」、「一品」及「永陞」等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等事實。4證人即少年古00警訊及偵訊中之陳述被告寅○○招攬證人即少年古00加入及發送廣告等訊息之事實。5被害人辛○○、告訴人巳○○、未○○、子○○、癸○○、己○○、午○○、甲○○、丁○○、卯○○、辰○○、庚○○、癸○○、丑○○、壬○○及戊○○等人警詢中之 陳述渠 等瀏覽假投資等訊息後進而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接觸進而遭詐騙之事實。6①被害人辛○○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話之LINE截圖影本乙份與日欣投資代操合作契約書、合作協議書影本及匯款資料(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②告訴人巳○○之轉帳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③告訴人未○○匯款資料(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④告訴人子○○透過手機轉帳之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⑤告訴人己○○透過手機轉帳之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⑥告訴人午○○所提供「一品投資」之廣告業面截圖、暱稱「Jacky」之大頭貼及其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提供名稱為「一品投資」網站內之對話紀錄影本⑦告訴人 吳佩岑 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及其透過手機轉帳之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⑧告訴人丁○○與暱稱「萬騰投顧-吳專員」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及其透過手機轉帳之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⑨告訴人卯○○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及其透過手機轉帳之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⑩告訴人 曾詩婷 與與暱稱「萬騰投顧-吳專員」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及其透過手機轉帳之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⑪告訴人庚○○與與暱稱「育玄『萬騰國際」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及其透過手機轉帳之畫面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⑫告訴人丑○○所提供名稱為「萬騰投顧」之頁面及自稱為「理財陳明祥與」與「 魏坤誠 」之LINE大頭貼及其匯款資料(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⑬告訴人壬○○之轉帳交易明細表等(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⑭告訴人戊○○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110偵字第25029號所附警卷)同上7①扣案手機「刀與牛(廣告)」群組內有被害人辛○○身分證(111年少連偵字第85號卷第85頁)②扣案手機「刀與牛(廣告)」群組內有告訴人張未○○身分證(111年少連偵字第85號卷第97頁)③扣案手機「刀與牛(廣告)」群組內有告訴人張子○○健保卡(111年少連偵字第85號卷第97頁)④扣案手機內有刊登「一品投資」廣告之訊息及其內出現「有慢慢回流」、「你們那邊目前有幾個PM呢」及「改什麼名字有建議嗎?」等對話(111年少連偵字第85號卷第117-133頁、395及其背面)⑤扣案手機內有被告寅○○暱稱為「育玄萬騰國際」之大頭貼及其使用「育玄萬騰國際」此一名稱之LINE截圖影本等(111年少連偵字第85號卷第191-389、399;409-417頁、421-429頁)被告寅○○所組之「廣告組」成員使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提供之他人帳號分別在YOUTUBE、臉書各大社群及粉絲專業投放「日欣投顧」、「一品投資」、「恆星娛樂城」、「萬騰投顧」等假投資之詐騙訊息廣告之事實。8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宣示筆錄(111年度少護字第207號)少年陳00因受被告寅○○招攬加入及發送廣告等訊息之事實。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於110年11月11日13時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執行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屬於寅○○所有之筆電、桌機、手機等物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