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慶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政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即債務人係王政新,惟於事實理由卻陳以債務人 邱垂鈺 ,何以,請 陳明 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慶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政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即債務人係王政新,惟於事實理由卻陳以債務人 邱垂鈺 ,何以,請 陳明 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